为促进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孵化载体不断创新和提升孵化能力,2024年度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时间流程,申报条件要素整理如下,结尾附上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请区内的企业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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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对象
经国家、省、市、高新区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税务、统计、工商关系须在高新区,且孵化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申报要求
采取“线上+线下申请”的方式,首先登录合创汇官网,点击导航栏“双创载体”板块进行登录,在绩效考核模块按照表单要求依次填报,其中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2024年总结及2025年计划模板(见附件2),内容核对无误之后进行提交,系统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并导出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打印装订,纸质材料盖章一式一份于2024年3月28日前报送至科技局1001办公室。
三、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4年工作总结及2025年工作计划(模版)
一、孵化载体简介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基本情况介绍(名称、运营主体、孵化方向或特色、所在位置、空间面积、孵化企业(团队)数量、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载体吸纳就业人数、载体孵化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孵化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和国际化合作及举办重要活动情况)。
二、2024年工作小结
1.2024年主要工作举措和成果;
2.载体孵化培育明星(优质)企业情况介绍;
3.载体拥有或合作的公共平台及服务情况;
4.载体特色工作。
三、2025年工作计划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简称“孵化载体”)在加快培育发展 新质生产力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 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新创业 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高新区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 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 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高水平孵化载 体。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科技 局负责组织全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认定备案评审和绩效 评价工作。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备案范围: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区内注册独 立法人资格,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 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 空 间 。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 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 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 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 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 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 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 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 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 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 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 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
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 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 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 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 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路演、 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 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 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 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九)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 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 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
第六条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 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在区内注册运营,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 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业 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 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 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 业导师 。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 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 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 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 以 上 。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 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 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达到第六条前7项条件。
(二)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的75%以上。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
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四)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 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 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 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一条 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 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市区战略性新兴产 业、未来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 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 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 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 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 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 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场地总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低于5万平米的,入驻的 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场地总面积在5万平米及以 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 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 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 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 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
条 件 :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 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 范围,一次性获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 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局提 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科技局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 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科技局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 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孵化载体。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备案 的载体视同获得区级载体认定备案。纳入高新区科技局认定(备 案)且实质性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有资格参加区级 绩效考核。
当年新增认定的市级载体,认定后1年内为培育期,区级绩
效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 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 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服务活动、在孵企业参与大赛活动、安全生产等情况。
(三)孵化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年度“双高”企业培育情 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等情 况。
(四)加分项。包括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淘金”计划项目、 优质项目招商推荐情况等。
(五)扣分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在孵企业数量等。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 服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 创业服务活动、在孵企业参与大赛活动、安全生产等情况。
(三)孵化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 新增入驻创业团队转化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当年认定科 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
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等情况。
(四)加分项。新增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淘金”计划项目、 优质项目招商推荐情况。
(五)扣分项。包括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高 新区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 参 评 。
(二)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进行综合评 分。根据综合评分,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进行排名,考评结 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每年最后三名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根据绩效考核排名,设置孵化优秀奖、孵化进步 奖,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新区政策体系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一)孵化优秀奖评选标准。年度绩效考核取孵化器前8名, 众创空间前5名,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孵化进步奖评选标准。连续2年考核排名均在前75%, 且第2年较前1年提升位次明显的孵化载体。突出进步奖每年奖 励孵化器不超过4家、众创空间不超过2家,每家给予10万元 奖 励 。
(三)同时满足孵化优秀奖与孵化进步奖的孵化载体,可同 时获得以上两个荣誉。奖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四)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50%奖励给运营团队。
第十九条 考核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
入“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的 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 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关 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资质荣誉、 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孵化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孵化载体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 出现被区级及以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等情况,取消其当年 评先评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绩效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孵化载体的服务、管 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将通 过 “ 合 创 汇 ” 网 站 进 行 线 上 申 报 , 点击“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 整等特殊原因可重新修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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