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兑现时间要求及申报奖励补贴细则
江露 / 2025-02-07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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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兑现申报主体

1.引荐行为发生于2023年6月2日之前的:已在空港新城管委会招商统筹部门(招商考核办公室)完成备案,且引荐项目在入区合同约定时间内达到投资、产值、税收条件的引荐人。

2.引荐行为发生于2024年2月8日之后的:已在招商考核办公室完成备案,且引荐项目已成功签约落地空港新城的引荐人。

二、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兑现申报时间

2025年2月14日前,对应引荐项目适用的《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将申报材料线下提交至招商考核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兑现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除满足具体政策条款要求外,须对提供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领取奖励资金后,须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委、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广 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空港新城招商 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在具体产业项目落户空港新城过程中, 起到明显和实质性有效推进作用,与空港新城管委会及其所属国 有企业不存在组织关系和薪酬关系、与引荐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 组织关系的独立社会企业、机构、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条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以项目投资方和空港新城相关 招商主体签订入区合同后的一致认定为准,同一项目只认定1名 引荐人,若出现2名及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在奖 励申报时,需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其奖励分配由引荐团 队自行商议。

第三条 所引荐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须在 空港新城具有独立企业、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引荐项目不含仓 储类(综保区内项目除外)、基础设施建设类、房地产类、配套 住宅的产业类、商业类、增资类、股权投资类和PPP 类项目。

第四条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实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 受引荐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 金):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且达到土地

出让合同或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外商直接投资:外资或合资项目的外商直接投资额 (FDI)  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在达产当年,用地类项目纳 税不低于50万元/亩。

(四)知名企业落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 独角兽企业、A 股(主板)上市企业,企业工商注册、统计、税 收关系均落地在空港新城。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第四条奖励条件,可选择 下列奖励标准申请奖励,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每 个引荐项目奖励一次,奖励总额不超过税前500万元人民币。

(一)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条件的项目,工业类项目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 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工业类项目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 予奖励;若项目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按照上述 奖励标准基数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再增加1‰的奖励;若项 目投资企业为独角兽企业、A 股(主板)上市企业,按照上述奖 励标准基数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再增加0.5‰的奖励。固定 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符合外商直接投资奖励条件的外资或合资项目,投 资企业为世界500强,按照外商直接投资额的6‰,以外资实际 投入期人民币牌价平均值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投资企业为一

般外资企业,按照外商直接投资额的3‰,以外资实际投入期人 民币牌价平均值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外商直接投资以省商务 厅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数据为准。

(三)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入区合 同约定达产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的10%  给予奖励。税收贡献以税务部门次年6月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

(四)对首次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企业、 A 股(主板)上市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统计、税收关系均落 地空港新城后,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若上述企业  同时满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际引进资金超过5000  万人民币条件,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以注册资本  金账户的实缴金额为准(提供相关银行进账单凭证)。

(五)政策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与中国500强企业认定 以财富杂志公布的当年或前一年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认定以参 考长城战略咨询等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为准,A 股(主板)上市企业认定以证券交易所披露上市公司A 股 ( 主 板)名单为准。

第六条  引荐人须于引荐项目在与空港新城签订入区合同 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空港新城招商中心领取填写《空港新城招 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不予奖 励。

第七条 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及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奖励申报及兑现工作。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引荐人申请奖励须在所引荐项目在入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相应投资、产值、税收条件后的1年内,向管委会提出 申报奖励,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请资 格。

1.《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营 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3.所引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内容的审计报告或所引荐企业 的FDI 进账单、股东出资证明或所引荐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 税证明或知名机构发布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独 角兽企业名单、发展报告,证券交易所披露上市公司A 股 ( 主 板)名单为准。

4.引荐人申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包括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并由引荐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 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 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废止《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空港新 城关于扶持航空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等五项 政策的通知》(陕空港发〔2019〕4号)中《空港新城关于鼓励 第三方招商的奖补政策》。

第十条 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的相关奖励兑现仍按照《空 港新城关于鼓励第三方招商的奖补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在本办法 试行期内引荐项目的引荐人,在本办法试行期后符合项目引荐奖 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空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兑现实施细则

为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参与空港新城招商引资工 作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确保《空港新城招商 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得到有效落实,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 定本政策兑现细则。

第一条兑现原则

( 一)先申报、后补贴。符合奖补条件的引荐人,应按《空 港新城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要求向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进行 奖补资金申报。年度政策兑现前,招商中心将在官网发布兑现通 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均可申报。

(二)联合评审、集体决策。空港新城招商中心会同财政、 审计、发改、税务及相关空港新城招商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 评审,之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条兑现要求

招商中心负责将该政策兑现奖补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财 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资金保障。

项目引荐人可于所引荐项目在入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 投资、产值、税收条件当年的7—8月集中申报,若引荐项目在下半年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于第二年7—8月集中申报。由招商 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申报情况集中受理。

第三条兑现流程

(一)引荐人须于引荐项目在与空港新城签订入区合同之日 起的3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 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在空港新城招商中心领取并填写《空港新城 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完成备案。若出现2 名及以上引荐人除携带上述资料外,需按照政策要求准备委托书 面文件(见附件2)。

(二)引荐人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招商中心,招商中心收集整 理后交至空港新城相关招商主体(含空港集团、城发集团招商主 体)进行初审,并出具《空港新城引荐人奖补申请初审意见》(见 附件3);招商主体(含空港集团、城发集团招商主体)确认引 荐人申报材料齐全,情况属实后汇总报招商中心;招商中心根据 相关规定对引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引荐人奖励申请,由招商中心牵头,组 织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招商主体(含空港集团、城发集团 招商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单位召开评审会,对引 荐人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确定奖补名单及奖补额 度 。

(四)招商中心提请空港新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对 审议过后的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招商中心提出资金拨付申 请,办理支付手续,由财政局依据主任办公会的相关决定,按照 财务管理程序将资金支付至相关引荐人。引荐人取得的奖励资 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 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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