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材料与好处益处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01-06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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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材料与好处益处管理办法如下,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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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授技艺,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公信力、并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

第三条 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各项目人数根据项目的级别、濒危状况、影响力以及对我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程度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可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2—3名,特殊项目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 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公民自行申请认定,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后,向市直项目保护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人选,并由市直项目保护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申报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  

2.申请人个人简历、该项目传承谱系以及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  

5.申请人在项目内的地位、影响和社会公信力;  

6.申请人开展传承的情况;  

7.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8.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和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各项目保护单位或各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  

2.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人选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3.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向社会公示15天;  

5.颁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六条 对认定公布的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市财政申请发放年度传承补贴,并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传承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收藏、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展演、展示宣传活动;  

5.每年年底向项目保护单位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跟踪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  

1.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2.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3.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4.协助文化部门和科研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科研;  

5.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  

6.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以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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