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评价办法!六安市第七批绿色工厂认定条件、材料,8月20日前推荐
钱洁 / 2024-08-12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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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七批绿色工厂认定条件、材料,8月20日前推荐,六安企业申报绿色工厂有不明白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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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七批绿色工厂认定流程、时间安排:

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方式,认定六安市绿色工厂。

二、请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原则上各县区择优推荐1-2家企业申报市级绿色工厂,超额推荐不予受理。已认定为国家级、安徽省、六安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推荐。

三、请各县区于8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扫描件)汇总报送至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企业单独报送不予受理。

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工业绿色发展。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 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 授予“六安市绿色工厂”称号(以下简称:市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 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 工作。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 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 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

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 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

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 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 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 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 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 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申请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县 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同时,企业按照市级绿色 工厂评价标准,持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 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

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六安市绿色工 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 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 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 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 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 的企业,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 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县区经济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 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

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 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 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市级绿色工厂纳入 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撤销 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 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 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 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 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 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 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 作。

第十八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 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六经信〔201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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