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认定申报时间将到7月31日截止,本文将盘点安徽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具体内容包括省16市旅游度假区申报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材料、好处、复核情况梳理,请大家参考!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详情可以联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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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个章则分别阐述了条件、材料、好处扶持及复核情况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和高品质旅游强省建设,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品质的度假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场景多样、类型多元的休闲度假产品,推进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助力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的基本条件,达到省级旅游度假区相关细则要求;
(二)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三)地域界限明确,规划面积不少于3km?、不大于20 km?,旅游度假服务项目、设施、资源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地域范围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并加强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效衔接;
(五)周边环境、景观风貌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要求相协调,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无污染源;
(六)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等体系健全;
(七)有一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且投资和运营主体明确的休闲度假项目,运营状况良好,并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业态更新和环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续性投入;
(八)近3年未发生生态环保、公共卫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主要经营主体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总体规划经县(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满1年。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申请报告书;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确保内容真实有效、数据准确可追溯,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情形,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核、评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初审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或其他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名单;?
(五)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评定公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所在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管理机构力量与旅游度假区发展相适应,加强度假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与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复核或者抽查,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或产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二)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因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等调整,不再具备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由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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