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报奖补和条件材料归集
江露 / 2024-06-03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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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报奖补和条件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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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报时间

根据《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报期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指导企业申报。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1.线下申报方式。5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至区政务服务中心B06号窗口自主申报,提供装订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窗口即时受理。

2.线上申报方式。5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通过“包河经济大脑”平台登陆进入“政策服务”模块进行线上申报,或通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首页左侧登录进入“包河经济大脑”平台进行申报。

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包政〔2023〕93号)(以下简称《专项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为纳入包河区汽车智能电控装备产业集群建设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或单位(详见认定办法,第2条、第6条、第10条除外)。原则上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包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政策条款均为即申即享,各企业申报政策需提供如下共性材料:

1.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包河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3)。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专项政策》第2条:支持总部企业落户

1.政策内容:对在包河区新注册设立功能型总部(研发、销售、运营或结算中心)的产业链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1亿元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落户奖补;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落户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2.申报条件: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在包河区新注册设立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功能型总部(研发、销售、运营或结算中心),注册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营业收入达到政策条款标准(若企业注册当年有效运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即7月1日以后注册),营业收入可顺延至下一个年度计算)。

3.申报材料:

①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③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企业纳入规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专项政策》第3条:加大企业房租补助

1.政策内容:对新引进的产业链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年房租补贴;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年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每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2.申报条件:

①政策执行有效期内,企业在注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若企业注册当年有效运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即7月1日以后注册),营业收入可顺延至下一个年度计算)。

②申报第二年房租补贴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上一年基础上保持正增长。

3.申报材料:

①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②房租费用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④当年12月份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专项政策》第4条:支持企业设备投资

1.政策内容:对产业链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与省市投资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

②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③项目纳入固定资产统计库。

3.申报材料: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纳统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经济运行与投资科,电话:63357346。

(四)《专项政策》第5条:支持共性服务平台建设

1.政策内容: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关键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经认定,其软硬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服务企业数20家以上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1)服务平台奖补:

①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关键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定;

②平台软硬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③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服务区内企业数达到政策条款标准;

2)企业奖补:购买使用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3.申报材料:

1)服务平台奖补:

①设备和软件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②服务协议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收款凭证复印件;

③服务相关企业明细表(对区内被服务企业单独注明);

④企业关键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材料;

2)企业奖补:服务协议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政策咨询:经济运行与投资科,电话:63357346。

(五)《专项政策》第6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

1.政策内容: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实施主体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与省市投资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实施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项目;

②项目投资范围包括智能路侧设施设备、智能网联车辆、无人船、飞行汽车等智能网联、无人驾驶项目;

③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④投资的智能网联车辆和智能化改造路侧设施设备须按要求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立项报告;

②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六)《专项政策》第7条:支持产业对接合作

1.政策内容: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汽车电子产品(底盘车身电子控制和高级驾驶辅助等汽车电子零配件)、核心零部件(电制动、电空调、电转向、燃料电池系统等零部件)、软件等配套企业,与主机厂签订销售合同的,按照当年订单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配套企业最高50万元奖补。对产业链企业当年采购上下游企业产品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

1)配套企业奖补:政策执行有效期内,企业相关产品或服务与主机厂形成合作,签订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实际履行;

2)采购产品奖补:采购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品达到政策条款标准。

3.申报材料:

1)配套企业奖补:①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收款凭证复印件,销售订单补助申报明细表;

2)采购产品奖补: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产品补助申报明细表。

(七)《专项政策》第8条: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政策内容:对产业链企业当年产生的跨市物流运输费用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物流补贴。

2.申报条件:政策执行有效期内,企业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市外且国内运输)达到政策条款标准。

3.申报材料:

①物流运输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②物流运输费用结算清单。

(八)《专项政策》第9条:鼓励企业参展推介

1.政策内容:对参加国家级展览会的产业链企业(不含汽车销售企业),特装展台规模达到50㎡、100㎡、15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参展补贴。

2.申报条件:政策执行有效期内,企业(不含汽车销售企业)参加国家级展览会,特装展台规模达到政策条款标准。

3.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展览会证明材料;

②展会活动费用支出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③参展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经济运行与投资科,电话:63357348。

(九)《专项政策》第10条:支持后市场企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保险、金融、养护、改装、租赁、平台运营、电池回收、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后市场服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申报条件:

①政策执行有效期内,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或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保险、金融、养护、改装、租赁、平台运营、电池回收、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后市场服务企业;

②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速达到政策条款标准。

3.申报材料:

①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②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③企业纳入规上统计的证明材料。

三、附则

1.政策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如审核需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则按等比例缩减原则予以实际兑现。未尽事宜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2.对企业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经济贡献(第2条、第6条除外)。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四、其他说明

1.补助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含生产检测设备、环保设备,第6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除外),二手设备和关联交易设备不予补助;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报关单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

2.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属于购进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进口的提供报关单和海关专用缴款书;属于销售的,提供记账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3.政策条款销售交易均为非关联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三单取最小金额,其中发票金额为不含税价。

4.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5.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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