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西安市各区县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流程、材料条件及好处 附认定管理办法,,包括各区县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内容,西安市未央区、碑林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灞桥区、新城区、莲湖区、蓝田县、周至县等地详情如下,有问题都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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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各区县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
二、西安市各区县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连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上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属单位申报的,由各成员单位审核。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及佐证材料审核通过后,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西安市各区县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时间
(一)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
(二)申报材料提交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二层西安科技产业发展中心
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陕 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加强西安市科普 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普工作向 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由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具有科普固定场 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 能,能够承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的功能,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场馆、设施 或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 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 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 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 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
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 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 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 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 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 测台(站)等。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 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 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 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 遗产, 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基本条件
(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 能够长期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且单位已经通过
1 项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或者行业部门科普基地资格认定。
(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制度、 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且特色突出。
( 三)有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备持续开 展重点科普活动的能力。积极参与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宣传 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 四)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
( 五)配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并且具有 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七)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 2 年。
第四条 在具备第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室内展示区域 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 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 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 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260 天;开展进社 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不少于 8 次;针对 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不少于 8 次; 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 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不少于
5 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 2 次;利 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建有专门的 科普网站,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 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 20 人;每年开展专兼 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次。
( 二) 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 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 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260 天;积极开展 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 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 意识和行为习惯;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 科普活动不少于 5 次;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 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不少于 5 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 1 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资源特 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3.人员保障:有专职科普人员,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 15 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 1 次。
(三)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 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 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 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及 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 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 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 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 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科普研学、社会实 践等活动不少于 3 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 不少于 1 次;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优 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 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参与本基地 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 10 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 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 1 次。
(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 厂房) 不少于 300 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
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 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 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 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 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 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 创新的文化氛围;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 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 于 3 次;承接职业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不 少于 1 次;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优 质原创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 人员不少于 5 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 少于 1 次。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 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 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 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260 天;科普活动
充分利用自有资源,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 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 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 出去”的科普活动不少 5 次;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 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 专业实习等活动不少 5 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 活动不少于 1 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制作科技与文化、艺 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优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 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 人员不少于 15 人;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 1 次, 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 1 次。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考核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由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 管部门推荐, 向市科技局申报。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三)取得已认定的科普基地证明材料;
( 四)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六)开展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撑科普示范基地运营的资金台账;
( 八)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建议 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开展市科普示范基地命名工作, 对新认定科普示范基地命名为 “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限为 3 年,市科技局会 同市科协每 3 年组织对市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 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 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普示范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考核结果为 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 改,整改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资格。
(二)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 内容包括 3 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 3 年 科普发展规划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实行 “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支持和指导市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并优先 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申 报上级科普类基地。
第十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 一)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科技活动周、“ 三 下乡”、科普日、科技之春、科普讲解大赛、科普作品、科普微 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
( 二)不断完善科普规划,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 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 三)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将科普资源、服 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四)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 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市科技局 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 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有效期限内撤销其市科普 示范基地资格:
( 一)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不提交科普活动 等相关材料。
(二)发生有损科普示范基地荣誉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 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专项 经费,用于支持各项科普工作开展、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和各类科
普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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