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注意名额数量!榆林市质量奖申请条件流程及好处、有效期
江露 / 2024-05-27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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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促进质量管理水 平全面提升,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设立“榆林市质量奖”,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 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为“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 领导机构,榆林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榆林市质量奖”分为“正奖”和“提名奖”两个 奖项,是我市对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表彰激励。

第四条  “榆林市质量奖(正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 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 于我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市和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 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我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榆林市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 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市同行前列、在我市同行 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 突出成果的组织或单位,以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榆林市质量奖”参评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 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和专项 医疗团队)、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 一线

班组(包括各领域QC 小组)等。

第六条  “榆林市质量奖”每两年认定一届。其中,“榆林市 质量奖(正奖)”“榆林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

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榆林市质量奖”评 审工作规定,领导、协调、监督“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负责榆林市质量奖评审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榆林市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榆林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四)受理“榆林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完成市质量强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县级市场监 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榆林市质量奖” 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

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 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榆林市质量奖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榆林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

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 过体系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我市同 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榆林市质量奖”的个人,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 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   “榆林市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 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质量强市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榆林市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榆林市质量奖申请程序

( 一 )通知。市质量强市办下发“榆林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榆林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 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榆林市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 和材料。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 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 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

个人,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按照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 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市质量强市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市质量强市委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九)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榆林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个 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向获奖组织、单位、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榆林市质量奖”的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榆林市质量奖申请好处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 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市质量强市办应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 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 和方法,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   “榆林市质量奖”证书由市政府颁发,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 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榆林市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或单位的 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一经发现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 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 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故等情况的;发生因经营管理不 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 作经验和成果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以及发生其 他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质量强市委报请市政 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榆林市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榆林市质量奖”认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应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 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榆林市质量奖”认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认定过程中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 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 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

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进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 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及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质量发展实际,市质量强市委名称发生改 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榆林市质量奖”的工作职能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至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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