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优厚的利好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这个政策很多地方都没有的,别的地市不要羡慕嫉妒恨哦。下面就来看详细看看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条件、流程和税收政策,合肥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新站区、高新区、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有想要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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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合肥市: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经开区:对入驻双创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奖励期不超过2年。
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6%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巢湖经开区: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4、庐江县: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二、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人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上年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流程
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1、服务入口
打开浏览器,搜索“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热点服务”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注册或登录
进入页面后,点击【办理入口】。
首次申请的用户,需先点击【立即注册账号】完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信息,然后点击【注册】。
3、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4、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5、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6、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名单。
7、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8、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