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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培育精益求 精的工匠精神,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细分产品 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 项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提升我省制造业整体竞争 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 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 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 责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评审和认定。各市(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信 厅对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陕西省制造业单项 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企业”)或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培育企业”)。
第六条 申请省级示范企业的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 1-2 个特定细 分产品市场;从事 2 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 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 60% 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 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 3 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 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较高 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 5 位(或以出口为 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 10 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 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技术标准。
(四)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 体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企 业的潜力。
(五)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 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 5 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 达到 3 年或以上。
(六)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 六大支柱产业 14 个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 以优先考虑。
(七)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并取得良好绩效。
(八)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 标准先进值。
(九)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 管理制度,在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 品。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 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 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申请省级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 1-2 个特定细 分产品市场;从事 2 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 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 40% 以上。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 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 10 位或全省前 5 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企业创新能力较 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 的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五)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 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 3 年或以上。
(六)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 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 六大支柱产业 14 个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 以优先考虑。
(七)企业重视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 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八)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 标准标准值。
(九)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 管理制度,在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 品。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 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 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凡注册地在陕西境内的企业(已获得国家级制造业 单项冠军的企业不再申报),符合省级示范(培育)企业基本条 件的,均可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通过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申请书》;
(二)培育提升方案(申请培育企业时适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适用)复印件;
(四)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总 体水平相关说明材料(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 率证明等文件);
(五)近 3 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 荣誉等相关说明材料;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 入、单个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R&D 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等申报表格中的财务指标;
(七) 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八)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 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格按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 内将推荐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 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和现场查验,确定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陕西省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 业”。
第四章 培育提升
第十三条 已公布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 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 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 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国内外市场地位,力争尽早 达到国家级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提升方案》,明确任 务分工和实施进度,落实培育提升措施,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 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省级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培育支持年销售收入 4 亿元以下的“小巨人”企 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已入选的省级“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 省级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
第十七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开 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 升诊断咨询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实行奖励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含“中国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产 品”)、省级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 冠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陕西省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称号:
(一)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单项冠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级 示范(培育)企业一经认定公布,有效期为 3 年。
(一)对认定为省级示范(培育)企业的每 3 年进行一次评 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继续保留,不符 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二)省级培育企业在复核当年经自评达到示范企业条件 的,可按有关程序要求申请省级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 地区示范(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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