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要求!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材料清单及周期管理办法
江露 / 2024-04-17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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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创新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1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水平,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按因素法下拨至我市的上级服务贸易发展资金(上级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的从事服务外包的经营主体或为该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平台机构,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和行业协会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初审,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推动离岸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企业,根据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完成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贡献度等,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扶持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完成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贡献度等,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八条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对当年获得的国家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根据基地运行情况(承载企业数量、年度评价情况等),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新纳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企业和单位,根据其执行额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其下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300万美元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1000万美元的企业和单位,根据其执行额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支持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企业当年获得的纳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的国际资质认证,且实际累计总费用超过4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支持;对获评“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专业展会或推介活动单位的展位费、场地费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当年度资金总量及活动开展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养基地,根据其上年度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模以及投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公共平台发挥作用。对行业协会、公共平台开展的业务培训、组织会展、行业调查、统计分析等活动的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家的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条件,已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按时准确填报业务数据和信息(不包括行业协会);

(三)未被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四)资金申请单位与项目运营单位一致;

(五)服务贸易项目与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不重复支持,同一家企业同时申报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项目的,按照可获得资金总额的70%执行。

(六)不重复享受各类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复审

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及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开发园区,由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开发园区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运营,并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定资金与长沙市其他奖励资金同类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长沙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商务发〔2020〕50号),《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长商务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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