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材料和认定管理办法
章孝德 / 2024-04-08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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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和认定管理办法汇编整理,项目申报时间截止4月26日,如果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企业想要申请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交流,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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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重点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重点考虑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竞争力较强,财税贡献较大,企业信用和产品质量过硬,对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林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1.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申报企业无贷款可以不填写信用等级,并注明无贷款,但需提供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服务)市场前景、原料(技术)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情况、原料(技术)利用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核心竞争力等,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名称等。

3.企业财务状况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盖章,按以上顺序装订。

二、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请各市州林业局督促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填报运行监测考核表(附件2),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局。各市州林业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省局经发中心(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龙头企业申报及运行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全面考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推荐及考核。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组织申报、监测过程中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请各市州林业局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考核表、企业申报推荐书认真审核,填报监测运行考核汇总表(附件3)、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对相关意见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及监测材料(纸质版)一份,附件1-4电子版一份,请各市州林业局于4月26日前报省林业局经济发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一段1001号)。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引导我省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林业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湖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利益机制联接农民(林农),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林业建设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经营规模、市场竞争力、质量、科技水平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绿色发展,产业惠民;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享受林业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林业产业。包括:1.木竹种植与培养类;2.林下种植(养殖)类;3.林木种苗、花卉类;4.木竹(藤)加工类;5.林产化工类;6.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非食用);7.森林食品加工类;8.林业生物产业类;9.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旅游经营类;10.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11.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等均应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应达到相应标准,企业生产经营中涉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60%以上。

1.木竹种植与培养类。包括种植与培育木竹原料林,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培育木本油料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8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药材、特色经济林基地的企业,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类。进行林木种苗、花卉新、优、特品种开发及良种选育繁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4.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木竹人造板、家具、制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以生产木质人造板、家具、制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在4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等林化产品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

6.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非食用)。从事野生动物非食用性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的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7.森林食品加工类。以木本油料、特色林果加工为主的企业。以生产加工木本油料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以特色林果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8.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备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9.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5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1亿元以上。

10.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批发、销售以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11.生态修复、绿色防治类。以从事生态修复、林业病虫害绿色防治等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4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规模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居行业前列。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整体实力、主营产品(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主营产品(服务)有注册商标。生产可食用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应纳入湖南省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

(五)盈利能力。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不亏损。

(六)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信用评估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近2年内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

(七)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有持续经营的资源、技术和人才条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生产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服务企业应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

(八)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应严格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存在重污染、高能耗、多排放、技术水平低等‘散乱污’情况,未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中受到查处。

(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准则。企业应以合法渠道获得生产原料,不得通过侵占、盗伐(采)等手段非法获取生产原料。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服务)市场前景、原料(技术)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情况、原料(技术)利用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核心竞争力等,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名称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各市州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后,联合省林业产业协会组成专家组,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审批拟认定的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经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由各市州林业局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对辖区内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填写运行监测表(附件2),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填写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附件3)盖章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附件2、3报送省林业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每两年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的运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抽查,并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情况,提出运行监测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运行监测合格的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继续享有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有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局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申请,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报省林业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可取消其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同时,出现此情况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企业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拒绝监测和产品(服务)质量抽检的。

(五)产品(服务)质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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