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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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 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 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 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 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 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 孵化器的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市级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跟踪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 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 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占比90%以上专业;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 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 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八)专业孵化器产业聚集度达75%,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二)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株洲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 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权限;
5.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6.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7.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株洲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 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 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 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 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 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内容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 力、孵化服务绩效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详见附件《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各孵化器根 据评价内容进行自评,并提交孵化器评价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评价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评价指标 体系进行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进行支持奖励。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 器,经核实,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将该单位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补助。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创建专业孵化器,奖励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活动组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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