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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咸阳市秦都区群众性文化体育社团建设扶持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辖区群众性文体社团不断发展壮大,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文化供给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秦都区发起成立并在区登记机关正式登记注册或在区(街道)文化馆(站)备案的各类文化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美术等)、体育健身(含篮球、足球、健步走、柔力球、健身气功等)且主要从事公益性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群众性文体社团以及兴趣链社团党建联盟。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三条 文体社团实行星级管理和星级扶持,扶持方式分为资金奖补扶持和业务指导扶持两种方式。
第四条 文体社团星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重新评定。
第五条 星级评定后,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不同星级和标准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活动经费补助或器材配备。
第六条 星级文体社团优先参与区级各类重大文体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优先安排参加文化下乡活动和文体巡演、汇演活动。
第七条 优先协调使用本辖区内公共文化体育资源,如区属文化体育场馆及街道文化体育场馆的排练场地。
第八条 区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士或业务专家对星级文体社团的创作作品、排练演出、比赛等给予专业指导。对其优秀创作作品、演出、比赛节目优先推荐、选派参加区级以上文体活动。
第九条 加强对运行管理好、活动开展活跃的高星级群众性文体社团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优秀文体社团在区内开展交流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四星级以上文体社团吸收规模较小、未注册登记的群众性文体社团作为分支机构,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工作和管理由挂靠所在社团统筹安排。
第三章 星级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区内各群众性文体社团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星级评定申请。街道群众性文体社团须经其街道文化部门初审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评审。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邀请专家、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团进行评审,从社团价值导向、社团配备、组织管理、队伍建设、活动开展等五个方面对群众文体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评审细则详见附件1),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甄选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各级优秀群众文体社团。
第十三条 评审、评分结果在区级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发文公布星级评定决定。
第十四条 凡被评为星级的文体社团,按相关要求填报《秦都区群众性文体社团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社团介绍、注册或备案材料、场地说明、管理制度、扶持内容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群众性文体社团星级评定共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其他星级依次递减。
第十六条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群众性文化社团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或相当价值的文化体育器材。
第十七条 各群众性文体社团创作有地方特色的文体节目或编撰优秀文体作品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再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各群众性文体社团选派参与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举办的文体活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扶持补助资金或资源完全用于社团运行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不得以劳务报酬、补贴等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群众性文体社团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当使用补助或资源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追回扶持补助、收回安排的文化资源,且3年内不受理该社团的扶持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或资源的文体社团须将获得资助或资源使用情况及效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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