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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咸阳市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着力提升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区文化艺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文化强区建设,结合秦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精品创作奖,特指对我区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大奖的文艺精品进行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联正式申请登记成立或备案的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创作单位、文化馆(站)等机构和在秦都工作或居住生活的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各级各类奖项的作品以及区外文艺工作者围绕秦都风土人情创作的获奖作品,均可申报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
第四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范围。
(一)文学类:小说(含长篇、中篇、短篇)、诗歌、散文(含杂文、随笔)、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影视文学剧本(原创)、文学理论评论、儿童文学、文学翻译等。
(二)艺术类:电影、戏剧(含电视剧、广播剧)、综合性舞台演出、小品、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设计艺术、艺术理论等。
第五条 获奖作品必须在申报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华表奖”“群星奖”作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其他全国性艺术调演、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在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二)陕西省“五个一工程奖”作品,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文艺比赛、评奖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全省性文学、艺术调演、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作品;在陕西省文联等主办的全省性、常设性文学艺术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作品。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组织的展演、调(汇)演的剧目或参赛剧目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作品及展览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作品的书法、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
第三章 奖励的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每年申报奖励一次。在一个评奖周期内,同一作品在不同评奖活动中获奖,只对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同一作品获得两次以上同一级别的奖项,只颁发一次奖金。
第七条 凡近3年内获得各级各类奖项的作品,均可参加首次秦都文艺精品奖申报。之后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获奖作品(以发表、展出、比赛揭晓时间为准)申报期。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实行应报尽报原则,不受名额限制。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特等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30万元,获特等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10万元;获入围奖(提名奖)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10万元,获入围奖(提名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5万元。
(二)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华奖”“群星奖”2个子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3个子项)、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或金奖、特等奖、最高奖项,下同)奖励30万元,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奖励20万元,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奖励10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5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1万元。
(三)获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2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5000元。
(四)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奖励30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10万元;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长篇(专著)奖励10万元,中短篇奖励5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1万元。
(五)获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的作品: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5000元。
(六)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5000元。
(七)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5万元,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3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1万元。
(八)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等主办的其他全省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5000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九)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入围奖(提名奖)奖励2000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十)对获得国际大奖的作品及未涉及的奖项由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审定委员会专题研究奖励标准。
(十一)对综合类、团体类作品的奖励主要针对主创人员。
第四章 奖励的组织申报程序
第十条 成立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审定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艺精品创作奖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凡在上年度获得各级各类奖项的单位、团体或个人,于当年申报期内,在所属街道办(文化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咸阳市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申报表》,经街道办事处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持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上报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凡区外单位和个人创作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获奖作品,可直接在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填表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报文学类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作品及简介、登载刊物、有关文件、获奖证书、稿费(奖金)发放凭证等;
(二)申报艺术类的,须提供作者本人或演职人员的身份证、作品及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激光视盘、主创人员简介、有关文件、获奖证书、稿费(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 申报结束后,由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确定奖励金额。审定结束后,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回。并将评审结果在区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提交区政府最终审定,确定正式获奖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通报表彰,奖励兑现。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秦都区文艺精品创作奖申报、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所有商业性评奖作品以及参加由区级及以下单位举办的各类展赛的作品一律不得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参与初审、评审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者,一经查实,则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当事人三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凡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邮件等形式实名反映举报的,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凡匿名反映举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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