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投入认定奖励要求
江露 / 2024-01-25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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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

一、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总体要求

(一)适用对象

注册登记、纳税、统计关系均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企业应 属于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

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内企业。

(二)申报流程

政策由各新城、园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西咸新区产业政 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陕西咸党政办函〔2022〕3号), 按照不同的政策分类开展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奖补资金由新区 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政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除满足具体政策条款要求外,须无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无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对于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或侵占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 西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升级认定奖励。 对首次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 政策类型:免申即享)

实施细则:

1.培育期内,不申报或怠于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属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2.培育期满调整出库后,满足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条件,重新入库的,不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3.培育期内,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以银

行凭证为准)给予一比一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条科研设备补贴。 对新增科研设备投入超过300万的 入库机构,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100万元。(政策类型:即申即享)

对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入库机构,按设备运 行维护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对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新区企业(用户),按服务费用的15%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政策类型: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科研设备”,是指为保证企业或机构能够及时、有效、持 续和稳定地开展科研活动而自行采购的设备仪器,包括满足其使 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标本、试剂、软件等货物,用于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的设备设施不包含在科研设备范围内;

2.“设备运行维护实际发生额”,是指企业维护设备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保养费等;

3.“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是指新区企业将其 合法占有的科研设备以公开的方式,有偿或无偿供不特定对象使用的情形;

4.“服务费用”,以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新区企业(用户)实际支付的为准。

第三条团队建设支持。 支持省内外高校与新区开展“双聘 制”试点。鼓励高校院所聘用入库机构的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客座教授、特聘导师参与教学活动。鼓励入库机构与高校院所职 工建立聘用关系,按当年劳务报酬支出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 每年最高50万元。 ( 政策类型: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双聘制”,是指高校院所聘用新区企业的科研团队核心成 员作为客座教授、特聘导师参与教学活动,或新区企业聘用高校院所职工(教师)参与研发活动;

2.“劳务报酬支出额”,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 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3.申报主体与高校院所职工(教授、副教授、讲师)建立聘用关系,委托其参与企业研发活动,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科研项目奖励。 鼓励入库机构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 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同一入库机构项目收入首次突破 100万、300万、500万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 政策类型:即申即享)

实施细则:

1.申报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开展研发活动;

2.“项目收入”,是指与产业链上下游新区企业合作或接受委 托开展研发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收入、授权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收入总和;

3.在政策执行期内,收入增长符合获得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五条优秀评定奖励。入库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立项)的,应积极参与主管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估。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类别的入库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5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政策类型:即申即享)实施细则:

1.申报企业在省、市、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评定等次为“优秀”;

2.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新区其他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3.同一企业获得更高层级“优秀”等次评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六条研发机构引进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 军企业(集团)等来新区注册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达到 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按20%、30%、50%的比例分3年给 予最高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补贴,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 议。 ( 政策类型:综合评审)

实施细则:

1.“世界500强企业”,依据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单判断;

2.“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团)”,是指在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具体由新区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研判;

3.“科研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且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专业人员;

4.“投入运营”,是指企业实际在新区办公,判断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实际使用、工作人员实地办公。

第七条创新平台引进奖励 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 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落户新区的,根据其建设成 效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政策类型:综合评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引进奖励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 新区发起设立技术转移经营机构或将其技术转移经营机构迁入 新区,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给予50万元的一 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政策类型:综合评审)

实施细则:

1.“落户新区”“迁入新区”,指国家、省、市批准或认定的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或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经营机构,将其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迁入新区;

2.“投入运营”,是指企业实际在新区办公,判断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实际使用、工作人员实地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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