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方法、申报条件、奖补汇编如下,黄冈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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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以下简称大别山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包括大别山质量奖和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下同)。
第三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五条大别山质量奖评选周期参照长江质量奖,原则上每次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10家。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大别山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强办提名,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大别山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确定大别山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市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大别山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市质强办在开展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大别山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全省或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大别山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有失信记录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为保证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类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大别山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环节。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大别山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报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届大别山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直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强办。市质强办对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各地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地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市质强办建立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大别山质量奖评审专家标准及工作守则由市质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管理者现场答辩总分为100分,答辩得分按照10%比例计入总评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市质强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对在当年获得长江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认可其在长江质量奖现场评审中的得分,直接入围大别山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五条市质强办根据管理者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按总评分排序,提出大别山质量奖获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公示通过的拟奖组织,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黄冈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颁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或提名奖奖牌、证书和资助资金。
第六章 资助资金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40万元的资助资金,对获得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提升人员质量素质以及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大别山质量奖资助资金和评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鼓励本市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组织,由市质强办报请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奖的组织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卓越绩效管理。市质强办适时派出专家组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质强办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大别山质量奖称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大别山质量奖称号。
按前款规定,撤销大别山质量奖称号的,同时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大别山质量奖的组织,市质强办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大别山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承担大别山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强办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大别山质量奖及提名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5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大别山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黄冈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别山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