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指南!2024年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要求及支持政策须知
吴亚斌 / 2024-01-18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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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要求及支持政策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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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立梯度培育、滚动发展的模式,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等文件,特制定《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发改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申报前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初创企业且引入高校科研资源的可适当放宽人数限制条件;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信息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发改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拟认定企业并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依据《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县市区发改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9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发改局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发改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黄牌警告,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其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复审范围;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享受以下支持、

  鼓励政策:

  (一)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优先纳入中央、省预算内资金项目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申报范围;

  (二)对具备符合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享受本地示范应用、市场推广相关支持政策;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发改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发改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发改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收集各相关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并及时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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