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商贸电商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苏园商〔2023〕6号)的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初审和第三方事务所审计、局办会商等必要程序,决定对附件项目进行扶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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