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度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露 / 2023-11-08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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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苏市监规〔2019〕7号),经组织申报、初审、立项论证、公示等程序,现下达2023年度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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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起草程序

各项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要在提出单位指导下尽快成立标准起草组,及时、规范地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编写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编写格式见附件2),确保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标准编写应执行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可以使用SET2020标准编写模板。

二、广泛征求意见

1.起草单位要在提出单位支持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相关方意见,逐条记录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予以反馈。在此基础上,完善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形成地方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2.各起草单位应于2024年8月底前,将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3)、《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单位名单》(附件4)、《关于对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代拟稿,编写格式见附件5),报送至南京市地方标准审评中心。经审评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送的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名称应和本文件下达的标准名称一致,如需变更,请附标准名称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三、按时送审材料

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起草单位汇总整理各阶段意见、建议反馈情况,完善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南京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单位名单》,连同《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会申请表》(附件6),形成送审材料,电子档报送至审评中心。经审评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会。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材料的,标准起草单位应于2024年8月底前书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该项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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