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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促进企事 业单位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 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立足高 端前沿和长效合作,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高层 次专家等资源,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 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柔性引进国内外院士和高层次专家等资源, 助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 为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发展新动 能提供人才智力支撑。通过在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建设一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引导和支持各市(州)围绕各地 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院士(专家)工作 站,促进知识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助推各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应坚持市场主导、 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突出重点,供需对接、互利共赢的思路。通过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 力在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吸引凝聚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 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创新平台,推动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快速成长,逐步形成 一套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 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建站任务及条件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 以产业发展为目标,以项目运行为载体,为建站单 位及所在地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鼓励院士(专 家)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方式,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 务。
(二) 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急 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士
(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 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 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 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和 技术人才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为增强企业自主 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五) 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力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急需的人才和项目。
(六) 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团队)与建站单位建立 长期协同创新发展机制。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企业和各类园区建立。
建站基本条件是:
(一) 在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 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竞争力强、发展态 势好,且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申请单位为企业 的,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企业年均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或具有30人以上规模的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
(二) 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有 较完善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 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保障。
(三) 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且研发 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知识结构与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 队能进行有效对接。原则上,进站从事研发人员10人以上, 项目合作研发3年总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四) 与1名以上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要 求,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签订院士(专家)工 作站建站协议(有效期在3年以上)和项目合作协议。所指 “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部级以上荣誉 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 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 目、重大平台建设的单位和国家级产业化基地或园区,以及省 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等可优先建站。
(六) 各市(州)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1年以上, 中央在川单位及省属单位与院士(专家)团队签订的建站协 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实施1年以上,方可申请省级院士(专家) 工作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 开展一次,由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 施。基本程序为:
(一) 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院 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州)或 省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推荐上报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 议办公室。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 形式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可视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专家实地核实 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三) 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产生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
(四) 批准认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联席会议批 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批准为“四川省院士(专 家)工作站”,并授牌。
(五)奖励资助。经批准建立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从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个院士(专家)工作站 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市(州)给予支持;对于具有重大 影响和重要发展前景、预期效益特别显著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 年,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优秀、合格、 不合格等次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对优秀院士 (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优秀和合格的院 士(专家)工作站继续保留“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资 格;对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告诫或摘牌。建站单 位应于每年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院士(专家)工作站年 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经联席会议核准 后,取消“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
(一) 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 为的。
(三) 建站单位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 故、违反人类伦理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 建站单位因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刑事处理的。
(五) 不符合本办法建站规定的工作站。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将所需专项经费和日常运行经 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需的 研发设施及配备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 环境,每位签约院士(专家)应配备1名以上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院士 (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委组 织部(省人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科协组成,负责全省院士 (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组 织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相关政策;组织制定 《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组织制定院士(专 家)工作站绩效评价办法和激励措施;核准认定省级院士(专 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其成员由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纳 入省科协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 各地各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 受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做好授牌工作。
(三) 加强与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 (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拟设站单位对接,积极协调院士(专 家)进站工作。
(四) 组织协调院士(专家)工作站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 的交流与合作。
(五) 组织对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 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并实施进站院士(专家)的人才扶持 政策,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 持。
(二) 省科协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院士(专 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建 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企业、园区给予项目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 教育厅负责对建站高校和参与院士(专家)工作站 建设的进站高校专家给予支持。
(五) 科技厅鼓励获得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 业、园区产学研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 予支持。
(六) 财政厅负责从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中安排省级院 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资助和奖励资助经费,指导规范使用资 金和监督检查。
(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建站单位的研发人员在职 称评定、专家选拔培养、荣誉激励等方面优先支持。
(八) 省国资委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建立院士(专家) 工作站,在政策和项目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 导和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聚集一批 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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