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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至 2023-11-10
一、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组建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申报条件
1.2020年(含)之后获得区科经局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2.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
3.孵化器、众创空间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4.2020年(含)之后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受2、3项条件限制,直接核算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享受补贴。
5.已享受我区招商引资办公用房补贴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享受这项政策补贴。
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
(一)申报条件
2022年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孵化机构。
三、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为经区科经局认定备案或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且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所孵化的企业注册、纳税在本区。
1.单位申报。根据区科经局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资料审核。街道办、产业办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报单位注册、纳税是否在我区,初审合格盖章后报区科经局。区科经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补单位名单及奖补金额。
3.资金拨付。奖补单位名单及奖补金额经相关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统一拨付至奖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