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全市宣传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现就申报2023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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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方向
(一)扶持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倡议1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立足西安深厚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廉洁文化,聚焦现实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题,反映时代精神、凝聚民族力量、彰显中国精神的文艺作品。
(二)扶持宣传文化事业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打造”和“八个方面”重点工作部署要求,聚焦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提升西安城市文化品牌影响力的全域性和区域性的文化活动,具有示范性、特色性的重大宣传文化工程,以及促进西安文化和世界文化融合的交流活动项目给予支持。
(三)承接举办国家级和省级的重大文化活动予以支持。
(四)其他重点宣传文化活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
1.申报主体应是西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西安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创作(或出版)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创作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
3.申报文艺精品创作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在陕西省立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等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立项备案审批。
②多方联合创作的项目在取得合作单位授权的基础上由其中一家申报。
③申报的项目都应当正在创作且具有较高成熟度,原则上能在两年内完成。
④原则上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往年获得扶持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在原项目完成结项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已经出版或上演、上映、播出的项目不得申报。
4.申报宣传文化事业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当年实施完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1.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作品创作或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意识形态导向问题的。
2.申报单位在以往申报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内容不实、蓄意欺骗行为的。
3.申报的项目作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2.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按属地向所在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宣传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县委宣传部、开发区宣传文化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并附送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
3.各申报单位向所属市级部门、区县、开发区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均应同步在“财政云项目库”进行网上申报。市级部门、区县、开发区须在对纸质材料审核的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网上填报内容予以审核。
项目库申报系统各级用户登陆方式为:
(1)市级部门(政府电子政务网用户)
(2)社会用户(企业和个人用户)
4.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文化事业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委宣传部按照资料审阅、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择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材料一: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材料二:申报精品创作项目的单位需填报《2023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表(文艺精品创作)》,申报文化活动及文化事业项目的单位需填报《2023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表(重大文化活动及重点项目)》。
材料三:《2023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简介、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
材料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辅助支撑资料。
①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演出许可证资料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到位资金证明等。
②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创作合同、编剧授权证明、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及主创人员简历等。
③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长篇网络小说等文学作品项目须提供有关文本。音乐项目须提供音乐小样、乐谱、总谱等。戏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视听作品项目须提供剧本或样片、样碟,电视剧还需提供分集大纲。影视作品项目须提供经陕西省广播电视局备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或陕西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拍摄制作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