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工程,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那么,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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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鄂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港澳台)。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4.企业在填写前一年和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信任的科研行为,企业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破坏信任的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 分。
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在本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选10家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入选100家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入选1000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支持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首次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