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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申报范围
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2023年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申报条件
广安市示范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明确。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2年以上。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优先评定。
(二)生产规模适度。体现家庭经营的“魂”,根据生产条件、家庭劳动力、作物品种等合理选取适宜规模。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30—200亩,稻渔综合种养种植面积50—200亩;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30-100亩;从事养殖业的,常年存栏生猪100—500头(自繁自养模式50—200头,寄养模式200—800头)、肉牛10—100头(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20—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拥有知识技能。家庭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调训合格证书,具备农业行业领域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学历在高中及以上,并有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意愿的优先评定。
(四)技术设备齐全。具有一定现代农业发展新理念,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技术和设备,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0万元。
(五)经营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5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注册商标的优先评定。
(六)示范效应明显。家庭收入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2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经营应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4000元/亩(粮油类放宽至2000元/亩)。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2023年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申报材料
申报广安市示范场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三)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六)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等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或记录;
(七)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八)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2023年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申报程序
广安市示范场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每年10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启动广安市示范场评定工作。对照广安市示范场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按第九条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的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审工作组,对照评定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广安市示范场拟命名名单。
(四)公开公示。在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拟命名广安市示范场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授予“广安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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