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稿解读!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说下关于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程序及申报好处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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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市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建设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认定、管理、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支持研发中心承担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四)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五)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其承担有关科研任务。
第五条 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工作。
(二)服务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经费等配套支持。
(三)受委托组织归口管理的研发中心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各项任务,提供研发中心必要的经费、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二)聘任研发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发中心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马鞍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或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三)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5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学历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
(五)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5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八)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研发中心申报组建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填写《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由所属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三)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四)市级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等),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认定。
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好处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研发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为行业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运行。
第十条 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或进行重大事项调整、重组等,依托单位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
第十一条 因主要技术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发中心无法继续正常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确认后终止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对依托单位已获得市级(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原则上不再认定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鼓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为市企业研发中心。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绩效报告,无故不提交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研发中心资格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工作按上述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将复核情况报市科技局确认,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申请认定和复核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研发中心资格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推荐审核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情况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经认定后命名为“×××(企业名称)马鞍山市企业研发中心”,按统一规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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