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奖励支持措施申报认定
叶嘉佳 / 2023-07-24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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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 奖励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 指示精神和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及陕西省委、省政府《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大力推进秦创原 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产业 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引才、育才、用才主体作用,努力 把秦创原建成人才有序流动的洼地和创新发展的高地,实现人才 链全面服务产业链、创新链,推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才集聚高地,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聚集新区“6+1”主导产业方向,重点支持在新区范 围内开展基础学科研究、科研成果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对新 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五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进一 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支持奖励西咸新区“战略科 技人才计划”“科研创新人才计划”“创业管理人才计划”“工程技能 人才计划”“青年科技人才计划”“高端创新团队计划”和“领军人才 储备计划”。

第三条 由西咸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牵头,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科技创新和新经 济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 服务局、投资合作局、秦创原创促中心和西咸集团等单位具体负 责本政策涉及条款的兑现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各新城、园办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由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统筹组织“秦创原创新人才计 划”的申报认定工作,经评定的秦创原创新人才将纳入西咸新区 高层次人才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服务。

第二章 支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人才,参照上年度个人财政贡献度予以 100%资金奖励,奖励时限自人才认定当月起,连续奖励 3 年。 (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第六条 在辖区内公立医院优先安排人才就医保健。在西咸 新区公立医院向人才提供 3 年的体检服务,给予每年最高 2000 元的体检补助。(责任单位: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第七条 根据人才本人意愿,人才直系子女、(外)孙子女 由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到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 公办幼儿园就读。(责任单位:新区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 人才在新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 同的可享受 15 万元的购房补贴,分 3 年核发;在新区租房居住 并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可享受 2000 元/月的租赁补贴,补贴 3 年。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新区其他住房保障。(责任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在新区范围内的 汽车销售公司新购买乘用车的给予裸车价 10%,最高 5 万元的购 车补助,每人限补 1 辆。(责任单位: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

第十条 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新区办理落户手续。对自愿 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 优先办理。(责任单位:新区公安局)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开展人才配偶就业需求摸底调研,搭建 人才配偶与用人单位合作平台,安排专人进行创业就业指导,提 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各新城)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所在用人单位需求,联系符合条件的行 业专家、教授团队组建特色产业人才顾问团开展调研交流,靶向 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秦创原创促中心)

第十三条 开展人才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组织各类人才组 团赴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 举办各类人才论坛、双创大赛、学术年会等活动。(责任单位: 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第十四条 人才在认定期内通过新区申报认定国家、省级高 层次人才计划和“西安英才计划”的,根据奖励资金予以 50%的资 金配套,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第十五条 人才认定后获得“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 技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科技新星”“青年人才托举计划”等省级 科技领域荣誉奖励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 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第十六条 获国家、省、市外专部门引才引智项目资助的人 才项目,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按就高原则予 以 50%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新区 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第十七条 对落地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的人才项目,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6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 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 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 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的奖励。(责任单位:秦创原创促中心)

第十八条 对经评审完成省级、市级和新区“揭榜挂帅”项目 的人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第十九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新创办的、符 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科技型企业,连续 3 年免费提供人均 15 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责任单位:秦创原创促中心)

第二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通过自持成 果或以技术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等方式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实缴货币资金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3 年内 按科研设备采购资金的30%给予累计最高200 万元的运营资金支 持。(责任单位:秦创原创促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人才建立的科研团队(不少于 5 人),在新区社保缴纳满一年以上的人员中硕博人员比例达到 80%的,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的用工成本补助。人才所创办企业的正式员工社保 缴纳人数超过 100 人,硕博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和技师比例 达 60%以上,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用工成本补助。(责任单位: 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春种基金投资方向的人才项目,原则上 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金额上限为 50 万元,占被投资项目公司股 比为 5%。(责任单位:西咸金控集团)

第二十三条 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设立秦创原人才贵宾厅, 经认定的人才每年可享受 40 人次免费贵宾全流程服务。(责任 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空港新城)

第二十四条 发挥政治引领、政治吸纳作用。充分尊重、爱护、保护,引导和鼓励人才向党组织靠拢,加大在高层次人才中 培育发展党员力度。(责任单位:新区组织人事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荣誉推荐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各行业领域荣誉称号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对于荣誉表彰获得者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服 务局)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才本人提出的实际需求,将各类人才政 策纳入“政企通”服务平台,经认定的人才可一键联系处级以上服 务专员,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全周期的“一键式”服务。(责任单 位: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二十七条 领军人才储备计划专项支持政策。通过“一事 一议”工作机制,根据人才个性需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才“服 务套餐”,对涉及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招商洽谈模式组织实施, 为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社会事业服务局、投资合作局,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 位)

第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包括税收奖 励和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新区、新城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 级承担执行。本办法中的奖励措施与现执行的其他政策有重复、 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奖励支持措 施中涉及的各类政策条款兑现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规范 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兑现效率。 第三十条 通过新区申报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可同等享受“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由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牵头,各新城、园办会同 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秦创原创新人才进行管理服务。人才因工作 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新区工作或履职不力的,终止其享受相关 人才待遇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 会监督,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在工作中如 出现不配合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取消该单位人才申报资 格,已经获取政策奖励的,对奖励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情节严 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 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新区党工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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