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与评价材料清单及申报程序、时间
江露 / 2023-06-26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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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32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领域

省十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领域。

(三)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2

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4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

5.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附件5

7. 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8. 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6

(四)申报程序

1. 企业申请。第32批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于710-20日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2. 材料初审。各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把关,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市级审核期间,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修改),线上初审时间为721-31日。

3. 推荐上报。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于810日前行文推荐上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初审工作情况和推荐名单(纸质版一式1份)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二、关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一)评价对象

截至2022年底,已获认定且历次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省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

1.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3

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4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附件5

6. 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7. 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5

(三)评价程序

1.提交材料。参与评价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编制评价材料,于81-20日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平台-数据报送入口在线提交。

2.地市初审。各市经信局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进行审核,系统审核时间为821-910日。

3.情况上报。各市经信局将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初审工作情况及审查意见(纸质版一式1份)于92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五、其他事项

1. 申报(参与评价)企业按通知要求和系统填报说明认真编写申请(评价)资料、上传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 各市经信局要切实把好初审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

3. 已获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的,请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7),由各市经信局审核后于831日之前行文上报统一办理。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 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 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 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 ( 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 的认 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 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 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 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 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 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 项。

第二章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 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 ) 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 (其中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 收入不低于 8000 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 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 少于 3000 万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 1500 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 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8%

( )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 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 )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技术中心并正 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 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 ) 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 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不低于 500 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 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 600 万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

( ) 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 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 ) 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 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 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税务、海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 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 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

(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 心,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一式 1 ),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和合肥海关。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 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 意见。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 60 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 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安徽省产业政策、

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 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 示。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 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 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 中心运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组 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程序:

( ) 数据采集。 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 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技术中 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 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 附表数据。

( ) 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 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 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 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 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 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 ) 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 ) 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不含 90 ) 之间为良好。

( ) 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不含 70 ) 之间为合格。

(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 、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第六条 ( ) 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受理评价材料截止 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 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 于当年 8 31  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 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 门。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 ) 运行评价不合格。

( )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 故。

( )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 )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 处罚。

( )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 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省经 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和合肥海关,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 )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 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六 条第 ( ) ( )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 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 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 目,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 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 () 级企业技术中 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认

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 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 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 )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 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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