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资金支持、建设流程
叶嘉佳 / 2023-06-14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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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原则及资金安排、支持内容

(一)安排原则

1.突出支持重点。突出重点人群,优先支持带动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产业发展项目。突出重点内容,推动脱贫主导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实现脱贫主导特色产业良种化、绿色化、优质化、加工化、品牌化,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突出补齐短板,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

2.强化联农带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坚持开发式的直接帮扶模式,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帮助其自主发展脱贫主导特色产业,使其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每个项目均要建立联农带农工作台账。

3.加强主体培育。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扶持政策与带动原贫困人口脱贫效果挂钩,与产业发展带动能力挂钩,加大对脱贫攻坚期内为产业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带动主体”)扶持力度。

4.坚持市场带动。依托带动主体,加快建设脱贫主导特色产业配套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

储基地。支持打造脱贫主导特色产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与脱贫地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5.坚持科技引领。支持带动主体与脱贫主导特色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开展产学研结合,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资金安排

1.县级资金分配。省重点项目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直接切块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脱贫人口数量和防返贫监测人口数量、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专业合作社数量以及2022年省重点项目绩效等因素,并考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旅发大会、国家产业顾问组等重点工作。各县省重点项目资金额度见附件1。

2.项目资金安排。企业实施的项目,每个安排资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企业选择1个生产基地所在村作为该村的股本金入股企业或委托企业管理,带动村发展产业,前五年按不低于8%的年利率进行保底收益(五年期过后,村与企业可按项目实际经营状况重新签定帮扶协议,约定收益比例);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项目,每个安排资金20-30万元。县市区项目资金规模低于400万元的(含400万元),安排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项目不超过4个;400万元到800万元(含800万元)之间的,安排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项目不超过7个;800万元以上的,安排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项目不超过10个。

(三)项目支持建设内容

财政投入资金建设内容不能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重点支持脱贫主导特色产业品种改良、品种更新换代(不含研发经费、科研基地建设),新产品开发及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支持生产基地标准化、设施化、机械化建设;支持农(林)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

二、项目实施条件

实施省重点项目的带动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产业鲜明。省重点项目可以支持各县市区“一特两辅”产业和自主选择一个带动脱贫人数较多的农林产业,支持自主选择产业的资金规模不超过本县市区资金总规模的25%。

2.带贫成效突出。企业在脱贫攻坚期内曾通过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小额信贷、就业帮扶(按脱贫攻坚期内发放脱贫人口总工资折算,每3万元工资折算成带动1 个脱贫人口)等模式与当地脱贫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截至2020年底帮扶脱贫人口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达到本县市区脱贫人口数的20%以上(含20%);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带动脱贫人口数(计算方式同企业)150人以上(含150人),或达到本县市区脱贫人口数的5%以上(含5%)。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帮扶脱贫人口数均达不到1000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均达不到150人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县市区可以按照帮扶脱贫人口数量从多到少进行排序,按序选择帮扶脱贫人口数量较多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3.承担帮扶义务。承担省重点项目的带动主体应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产品保底回收等直接帮扶措施,帮扶新识别出来的有劳动能力、有本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主发展产业,特别是高质量庭院经济,或通过务工就业等举措帮助他们融入产业体系,促进他们持续增收。

4.具有良好信誉。未出现涉黑涉恶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未出现不履行帮扶协议的情况;在产业帮扶考核、督查、检查、审计中未发现重大问题。

5.不予重复支持。在近两年内已获得过财政一次性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不予重复支持。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残疾人员创办的或带动残疾人员就业数量较多的、从事预制菜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项目确定

(一)带动主体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组织项目库中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和

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申报,由申报主体编制《湖南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湖南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3),提交相关的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主体申报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结构直接代理,也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二)县级确定批复。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对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申报主体的产业特色、带贫人数、履行帮扶义务情况、信誉情况、重复支持情况、产业发展潜力、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2023年度省重点项目。

(三)汇总上报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局根据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结果,认真填写项目基础信息统计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将项目基础信息统计表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四、项目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农〔2022〕6

号)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一)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组织实施。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调整投资规模在项目总投资10%以内(含10%),由项目实施单位说明理由,制定调整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批后进行调整;调整投资规模在10%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重点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审批后立即开工,12个月内竣工并交付使用。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向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项目批复后6个月或申请延期后超过3个月不开工的,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项目,收回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由县级主管部门从项目库

中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重新组织实施。

(四)做好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乡村振兴局应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并根据项目申报时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出具验收报告,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1个月)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依程序收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做好到村财政项目资产管理。企业与生产基地所在村签订的入股或委托管理协议,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进行管理,村集体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投票表决权,但有优先分配利润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利。村集体获得的保底收益70%作为村集体经济所有,用于公益事业;30%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分配给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对于村集体持有的企业股权或委托管理的省重点项目资金,要作为衔接资金项目资产进行管理。

(六)加强项目监管调度。一是建立项目进度调度制度。各县市区认真填写《湖南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跟踪调度表》,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州农业农村局5日内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建立市州常态化检查制度。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可组织抽查或市州交叉检查。三是对于违规安

排项目的,省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可责令县市区撤销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并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扣减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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