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市各区县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复核申报材料时间及认定奖励好处通知
江露 / 2023-06-08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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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各区县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复核申报流程、时间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类型

分为直接认定总部、分类申请认定总部两类。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2023年度苏州市总部企业新增认定和复核奖励申报指引》。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按照《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三)报送要求

1、申请企业除了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本外,还需登录苏州市发改委网站首页服务业项目申报系统,选择“总部企业申请”,进行网上注册填报,提交电子版材料。

2、新申请企业需在园区系统上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专题平台入口—业务征集平台,找到“2023年苏州市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年度复核奖励申报”。提交以后就可以按系统提示打印收件二维码,做到申报材料最后一页,无需审核。

3、请新申报单位企业于20223年6月23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胶装订,收件二维码装订至最后一页。纸质材料请报送至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

二、年度复核工作

(一)复核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已认定的74家苏州市总部企业(见附件8)。

(二)复核企业需提供材料

复核材料要求详见《2023年度苏州市总部企业新增认定和复核奖励申报指引》(见附件2)。

(三)复核要求

复核企业须登录苏州市发改委网站首页服务业项目申报系统,选择“总部企业复核”,进行网上填报,无需提供纸质文本。

三、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进度,须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尽快补齐相关资料。

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 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苏州企业依法开展经营 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履行 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 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 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 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组 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 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 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县(市) 区联动, 以县 (市) 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 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所在地总部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 境内 A 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 100 亿 元;

(二)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第二总部或区 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0 万元以上;

(三)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 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 500 家公司” “中国企 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 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0 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 义的基础上,可以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 规模型总部。

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 万元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8000 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

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0 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 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 万元以上。

4.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 1 亿元以上。

(二) 创新型总部。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8 亿元以 上,在我市纳税总额 3000 万元以上。

2.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 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三) 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

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 1 年的企业,实缴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 年每年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且每年在我市纳税总额 5000 万元以 上。

(四) 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 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 号) 执行。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 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苏府办〔2021〕149 号) 执行。

(五) 其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企业。

第八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

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以申请总部企业 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 实现其承诺营业收入和在我市纳税总额的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 总部企业,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奖励,每年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条  2019 年 8 月 1 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由各地按照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 和预期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落户奖励,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根据增量 部分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2019 年 8 月 1 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经各地综合评估,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 , 由各地按年度租金的 30%以 内给予补助, 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 3 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 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 10%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 助。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按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前款规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发展综合 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 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入。积极鼓励总部 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 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 号) 相关条 款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和紧缺人才。对符 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 号)相 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优化总部企业用地布局,鼓励通过低效建设用地 再开发或者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满足总部办公需求,符合条件的 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强化土地 精准供给,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且 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的,在用地方面给予 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苏州市总部企业” 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各县(市) 区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总部企 业机制,探索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各县(市) 区、市有关部 门及时向总部企业通报各类政务服务和政策资讯,及时了解总部 企业需求,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县(市) 区级权限的事项, 由各县(市) 区协调解决;属于市有关部门权 限的事项, 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跨县(市) 区、跨部门综 合协调的事项,提交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 府协调。

第十八条  强化高端人才集聚,支持总部企业高端人才申报 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建立总部企业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 绿色通道,为总部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最大便利。各有关部 门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专业技术人才做好便捷化服务。深化实施人才乐居工程,继续 加大人才优购房及人才优租房供给。

第十九条  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和监管 模式,提升总部企业通关效率。支持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支持跨国公 司地区总部在跨境资金池业务模式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 付,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集中核算经常项 下应收应付资金。主动复制推广自贸区“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经验,为自贸区内的总部企业适用先试先行的内外资准入政策提供 支持。加快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试点,提供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 的总部企业提速办理。建立健全入境监管和免退税快速办理工作 机制。

第二十条  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海外并购, 通过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实现“购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 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 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大宗 商品仓单等质押融资。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权专项行动,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的市 场环境。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补助申请。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县(市) 区总部经济 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经属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市总部经济 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和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授证。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企业, 自初次享受本实 施办法扶持政策后,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履行调查、 统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法定义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 年应当按要求向各县(市) 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发 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所 需报送材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经复核 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者上 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 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 令退回当年奖励所得。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作为现有 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分立、重 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总 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发生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各县(市)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 用房补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 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 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由有 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者收回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可以根据本 区域的发展实际,在本办法发布后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实施办法 或者操作指引等,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得 到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或者对我市产 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 构) ,在政策支持和服务方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总部经济 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奖励资金以各县(市) 区 级财政为政策兑现主体,市级财政按照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相应政 策确认市、区分担原则,于次年下达补助资金。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市级对同一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原 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 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市申报的营业收入;在我市纳税总额是指 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统计 核算口径为申报企业法人单位及其控股 50% (含) 以上在本市注 册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一级子公司,股权关系以上年度 12 月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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