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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好我市高质量发展指标以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监测指标任务,根据《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进行奖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主体
(一)科技型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并且由省级科技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由国家科技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榆林市内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运营机构。
(三)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四)科技园区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园区依托单位。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通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缴纳专利年费证明复印件或近三年连续入库通知;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奖补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
②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获批证书复印件,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人员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交有效期内企业证书复印件、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科技创业载体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
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县域创新试验示范站认定(备案)文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融合
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平台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申报科技园区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园区奖补申报表》;
②高新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点县等各类园区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行业属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过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批复予以奖补。
(四)市财政局对奖补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奖补条件及标准
经过审核、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三年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认定。
(二)对新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给予20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授牌后分别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按照省级补助资金200%匹配;对在榆林市或秦创原总窗口建设或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100%配套支持,上限1000万元。
(四)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农高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给予500万元奖励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点县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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