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条件、程序、材料要求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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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
【传承人权利】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可依法接受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资助;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五)对项目保护经费的使用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与项目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权利。
【传承人义务】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本办法实施前因申报评审标准不同、历史原因、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造成资料缺失的,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配合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完善缺失资料。
【人民政府义务】宜宾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履职活动的必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传承。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保障工作。
【主管部门义务】宜宾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指导传承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保护单位以多种方式对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上述支持并对保护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尽到支持义务的保护单位指导整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开展对年事已高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等进行抢救性保护,完整记录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经验等内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其他部门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定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认定程序
【认定原则】认定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认定周期】宜宾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对于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及时开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申报要求】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的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
(二)所代表项目已被列入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师承脉络清晰,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长期工作。
申报宜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需具有宜宾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1年以上,此传承人所代表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属于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除外。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材料】公民申请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人意愿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还需提供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果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与同一地区的该项目领域其他传承人相比的突出技艺、特色和个人成就;
(五)申请人传授技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六)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八)申请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受理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后,应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交或补交不齐的,不予受理。
【部门复核】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组织评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或推荐认定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申报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当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计划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其进行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申报材料和历年传习计划完成情况报告一并报送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选、审议。
市级直属单位推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初审材料可不含传习计划完成情况。
【评审委员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抽取相关领域专家(人数为单数)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应工作需要也可参加,但人数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审小组对收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类别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并提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公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实名书面提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涉及异议的传承人进行重新评审。
【审核认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名单公布后14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被确定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宜宾市(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荣誉证书。
除认定需抢救性保护的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外,具有以下情况暂不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管理办法
【建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建立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做好动态管理,并及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非物质文化中心备案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指导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做好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等。
【传习计划】在充分征求传承人意见基础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传承人每2年可根据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可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调整传习计划。若调整部分过多影响传习总体目标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该传承人资格,除认定为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调整外,不予调整;若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准予调整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传习计划调整情况报上一级备案。
【年度评价】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传习情况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在收到情况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备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本年度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拟合格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定期考核】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3年对已获得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传承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传承人继续持有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和证书,享受相关权利和政策支持。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传承人根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后重新评估。整改后重新评估为不合格或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传承人资格,收回证书。
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履责的传承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本次评估,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评估的取消传承人资格并收回证书。
【激励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评定细则由宜宾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退出机制】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分为取消和退出两种方式。
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退出序列后,取消享受相关待遇,收回“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并停发补助经费。
【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累计2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申请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自愿放弃;
(二)因严重健康问题或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长期无法履行传承人义务,连续两次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由其亲属等知情人士及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该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资格自然终止。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退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序列的,由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综合考虑申请人历年评估结果、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推广、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视其贡献将其列为“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并发放荣誉证书,评定当年享受相应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次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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