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遂宁市、射洪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合集,详情如下,想要申报或者了解政策内容的欢迎联系小编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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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金额的 2%给予补助: 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 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 3%、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给予补
(二)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技改。对企业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设备、装置、材料以及方法等进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 (水)量在 300 吨标准煤 (3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 100 吨标准煤 (1万立方米)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支正L人工REOA设,对企业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 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 CNAS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 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扶持。对新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 (培育、试点) 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遂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 3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银(含外观设计)秀(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万元。
(六)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 1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新增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 5%、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奖励。对上榜全国、全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对参与全省、全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企业,分别按对应产品实际投保保费的 30%、15%,最高均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
(七)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
(八)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我市企业年度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 高学历人才,或世界 500 强全国 100 强或行业前 10 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5-9名,在我市连续缴纳一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企业 5万元奖励;年度引进 10-14名,在我市连续缴纳一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企业 12 万元奖励;年度引进 15名及以上,在我市连续缴纳一年社保后,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对参与“遂州英才”招揽行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引进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引进四川省“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凡签订服务协议,且用人单位发放半年以上薪酬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万元奖励。按照相关办法推荐企业优秀人才参选“遂州工匠”“洪城工匠”
(九)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 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 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十)支持企业清洁循环发展。对企业获得本年度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 15 万元,获得本年度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入围工信部水效领跑者名单的,奖励 10 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享受退税补贴的,当年资源综合利用金额达到2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达到4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达到6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至第四批) 和行业政策实施落后产能设备淘汰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 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奖励。对因自身改造升级(转型) 进行设备淘汰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 3%、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奖励
(十二)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网络安全技术运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认证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我市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 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我市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 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5万元
(十三)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或“双创”平台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得国家级优秀产品或优秀解决方案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国家信息消费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四)培育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列入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 5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亿元和 10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
(十五 )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我市落户新建,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 (不包含土地费用)的 1%、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补助
(十六)支持企业争创单项冠军。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和 50 万元
(十七)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经遂宁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为达标企业、优秀企业示范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十八)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个资质给予5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 20 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 70%且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最低不低于0.5万元给予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机构,每件奖励 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每件奖励1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州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3 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3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80 万元。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 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 1%、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给予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1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三)支持生产性服务发展。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万元。
(二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二十五)鼓励平台开展非营利性服务。对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非营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