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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3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时间流程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 、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管理 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组织推 荐工作,负责对孵化器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和 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具体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 )。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1年3月31 日之前。
三、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 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在 此 基 础 上,登 录 江 苏政务服务网 进行注册,上传省级孵化器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网上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 一致。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 ( 见附件4 ) , 并在申报单位信用承诺 书中签字盖章,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 虚作假的 ,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 时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 见 附件1 ) , 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先进 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名称、运营机构名称、孵化场地 地址 、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及名单 、毕业企业数量及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 日 , 经公示无异议后 , 报送省科技厅。
六、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 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 严治党工作的意见》 ( 苏科党组〔 2018〕16号 ) 要求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 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 确保上报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见附件5 ) 。
七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3 年6月20日前 ,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 (纸质原件及电 子版) 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 ( 附件6)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材料审核表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 ( 一 式一份) , 评审专家信息表 ( 附件7 ) 复印件 , 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主管 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江苏省13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江苏省13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奖补好处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