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2023年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级、市级申报步骤指南
孙玉慧 / 2023-03-03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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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级、市级申报指南如下,有想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v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 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 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 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 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 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 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工作空间和“前 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 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 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 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区级登记常年受理,市级认定、绩效评价定 期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依 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省级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孵化器区级登记条件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登记的孵化器应具备一定数量 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 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八条 孵化器市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原则上为 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技创 业孵化服务能力的组织和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 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须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 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 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75%;

(四)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 化器为不少于15家)。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应达 60分(含)以上,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总面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仅针对专业型孵 化器)、提供场地免费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使用情况等;

(二)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 训情况等;

(三)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等;

(四)孵化企业情况,包括在孵企业数量、申报期 3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中已申请 专利的企业数量等。

第十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 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 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 城区可放宽至48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 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 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3 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孵化期内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50万元;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登记或认定为专业型孵化器,在同一产业 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需高于 60%,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自有或合作 设立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 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二)在投融资、成果转化等方面具备优势明显的 专业化服务能力,构建了成熟的“投资+孵化”“成果转 化+孵化”模式,形成较多成功案例。

第三章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由各区科技管理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一定规模 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公共服务设施、共 享活动场所和基础办公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创业孵化 运营能力、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和创业活动组织能力,拥 有专职孵化服务能力和导师队伍。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市级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众创空 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 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 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须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 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 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 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 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 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四)具备创业企业集聚能力,入驻初创企业、创 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其中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 注册成立的入驻初创企业不少于3家。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 应达到60分(含)以上,服务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数量、提供场地免费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使用 情况等;

(二)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数量、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情况等;

(三)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签约合作的投融资机构数量等;

(四)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创业活动次数及质量等;

(五)入驻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情况,包括入驻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聚集创新创业者整体水平等。

第十六条 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 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城区可放 宽至48个月)。

第四章 认定(备案)申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 请材料;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对新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区科技管 理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认定(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备案)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 出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完成区级 登记程序。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基本条 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服务能力评价,评分细则可 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四)市科技局组织对服务能力评价达到60分以上 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实地核查。

(五)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的孵化 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发 布公告。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 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 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二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评审资格,并作为不良 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 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 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 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五章 专业化提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多元主体新建专业型众创孵化载 体,支持各区引进先进城市专业型众创孵化机构来汉落 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专业型众创孵化载体,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孵化创业项目,打造大中小企业 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众创孵化载体提升专业化、 精细化服务水平,与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 共建开放、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申请转 建专业型孵化器。区级孵化器转型登记程序由各区科技 管理部门规定。市级孵化器转型由市科技局定期集中受 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 情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孵化载体申报材料、火炬 统计数据及各类政务管理平台数据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综合服务能力、 专业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 间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总参评数的30%。其中,对专业型 孵化器与综合型孵化器分别进行评价,对专业型孵化器 的优秀等次名额予以一定倾斜。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应参加而 未参加考核评价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 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XXXX 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原《武汉市科技企业孵 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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