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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优惠政策
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企业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二、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三、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五、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国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2.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7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申报对象
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申报条件
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1.申报单位应为建有国家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拥有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有实力、有较好合作基础的企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须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
2.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
二、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1.支持企业面向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
2.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三、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1.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
2.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1.支持企业面向港澳台地区,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
2.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五、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国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1.支持引进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支持省内专业性对外科技服务机构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
3.支持国家国际创新园建设对外科技合作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高效转化,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
(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2019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2.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产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企业海外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2019年12月31日前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已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在海外共建联合实验室,且海外联合实验室已挂牌运行;
2.具有稳定而明确的长期合作机制;
3.海外实验室具有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与科研设施;
4.企业已进行了必要的前期投入。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