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支持重点、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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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支持重点
1、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我市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发展问题,在生态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主要支持对我市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行业或区域特点显著、具有在全市进行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
2、公共卫生(医疗)
重点支持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创新性诊疗和防控技术项目,着眼于总体布局,激励原始创新,攻克并推广一批疾病诊疗关键技术,提升我市临床医学应用研究整体创新水平。
3、社会发展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科技示范聚焦我市重点区域,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和应用示范,在省级以上高新区探索开展区域综合示范,为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科技支撑。
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扬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应具有较强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大于3%)、科技型企业申报,鼓励企业联合科教单位共同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是申报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并确保在退休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2、项目符合计划定位和指南方向,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实施后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碳达峰碳中和科技示范项目的名称为“研究内容+科技示范”。
3、申报单位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条件,高校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的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市拨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企业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市拨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自筹经费匹配不符合要求不纳入评审。优先支持学科带头人领衔的,技术含量高的,投入达一定规模的项目。
扬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指导性计划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首页封面“类别”中填写指导性计划;申报指令性计划,但同意转指导性计划的,须在“类别”中填写“同意转指导性计划”,否则不予转立。
2、实行限额推荐申报组织。各区限报4项,功能区、扬州高新区限报2项;扬州大学限报6项,其他市属及以上高校限报3项;部省属科研机构、市公安局、市疾控中心、市三院限报3项;三级甲等(中、专科)医院(含分院及依托医院或科室建设的研究机构)限报10项,其中指导性计划比例不低于50%,苏北医院和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增报指导性计划5项;其他市直单位限报1项。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申报指导性计划,限额2项。
本计划申报受理前,有市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超过项目合同期2年以上应结未结项目的地区(单位),按照应结未结项目数核减2022年该地区(单位)项目申报数量。
3、各县(市、区)科技局,扬州高新区科技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经发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组织申报工作;驻扬高校、科研院所等市直管理单位由本单位内设的科技管理机构作为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4、本计划项目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查实,确保各申报项目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可证明。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组织质量和项目水平。
6、禁止重复申报。有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和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在申报截止前须完成项目验收全流程,否则取消申报资格;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将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市科技计划的,不能同时申报本计划。
7、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的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报本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
8、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基层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9、申报材料网上报送,网址为扬州市科学技术局上首页链接“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同时报送一份用A4纸打印,按封面、审查意见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农社处。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在职在编证明、与本项目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成果已取得的荣誉、产学研合作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