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条件是怎样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分类分为七类,请企业单位对照好相关领域,需要咨询或者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专人电话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政策解答指导热线:15005600923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省注册的软件企业。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0%)。
(三)企业设有独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中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在所申报的领域内,近三年新增软件着作权、专利总数不少于10项。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每年科技活动经费不低于800万元;技术中心开发设备、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数不低于60人,且从事软件工作的专职人员占技术中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类
(一)基础软件技术中心
(二)工业软件技术中心
(三)信息安全软件技术中心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
(五)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技术中心
(六)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技术中心
(七)其他件技术中心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系统集成资质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年被受理和授权的专利证书,近三年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证书;
(四)列入国家、省统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2018年为607-2表,2017年为107-2表)复印件、企业科技项目情况(2018年为607-1表,2017年为107-1表)复印件。未列入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政策发布”栏目的文件中“附件下载”内下载)。
(五)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
(六)获国家和省与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
(七)技术中心的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
(八)对外合作项目。
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所属类别: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其他共7类。
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准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1、软件业务收入合计: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2、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3、(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
4、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5、当年软件业务实现的利润:指企业当年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包含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包含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服务等)形成的利润。
6、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工具软件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技术中心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科研设备、开发设备、工具软件原值(账面原值)。
7、企业全部软件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软件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7.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7.2、当年完成的软件研发项目数:是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的一部分,指企业以前年份立项或统计年度当年立项,并在当年完成的软件科技项目。
7.3、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8、企业从业人员年末数:指上一年度末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9、企业从业人员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0、技术中心人员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11、技术中心从事软件工作人员数:指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2、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从事软件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3、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14、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15、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6、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17、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研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1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1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9.1、发明专利数:指统计年度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数。
20、近三年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企业获得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总数。
21、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22、获国家与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科技类奖励项目总数。
24、获省与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省级科技类奖励项目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