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开始申报了,有关备案申报条件、时间和有优先扶持的企业类型如下,有想要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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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须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优先支持哪些企业?
本年度将优先支持由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支持各地根据经济转型升级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在细分领域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建设的众创空间。
3.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和硬科技创业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4.支持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5.支持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三、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并在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中签字盖章,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执行。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众创空间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众创空间成立时间、服务场地地址及面积、年入驻团队数量、年入驻企业数量及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四)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众创空间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各地在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10日(周五)前,将省级众创空间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一份)、评审专家信息表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关于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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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其中会议评审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
(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名,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名),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
《备案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十项条件,众创空间内服务对象及时限须同时满足第十条规定的两项条件。对于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还须满足《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有关指标的口径详见附件1-1。
3.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确保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符合《备案办法》的有关要求。
附件1-1: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运营机构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本次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机构,成立日期和其运营机构的注册日期均需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
二、服务场地
2.众创空间服务场地总面积:指众创空间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创业团队和企业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用于办公的场地面积。
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创业工位: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工作位置数量。
三、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6.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截至2022年3月31日,同时满足《备案办法》第十条两项条件,目前仍在众创空间内协议入驻,得到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型企业数量。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服务队伍情况
7.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8.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基金设立情况
9.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10.实际投资项目数:指仅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的项目数。
六、年度服务情况
本次申报中“年度服务情况”相关指标的年度时间范围为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11.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获得投融资的团队和企业数量。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不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12.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在众创空间内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包括该时间范围内入驻但已迁出的创业团队和企业。
13.年新增注册企业数量: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
14.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数量: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开展的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相关的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培训教育等活动数量。
15.典型孵化案例: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通过众创空间的指导和帮助,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科技计划、投融资等支持,或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
16.当年创业团队转换为企业后,仍入驻在本众创空间内的,不作为该众创空间当年新入驻企业。
附件3:江苏省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须填写规范、齐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众创空间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运营机 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众创空间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3)服务场地相关文件。包括:服务场地情况表和服务场 地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受托管理的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4)孵化资金相关文件。包括:孵化资金情况表和孵化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 文件复印件。
(5)专业服务人员相关文件。包括:专业服务人员情况表和专业服务人员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相关学历证书、培训证书 等文件复印件。
(6)创业导师相关文件。包括:创业导师情况表和创业导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 料及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 10个)。
(7)专业技术服务相关文件。包括: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和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的清单及图片。
(8)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相关文件。包括: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汇总表、入驻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 提供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公 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省级众创空间评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或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9)创业团队转化为企业情况相关文件。包括:创业团队转化为企业情况表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提供创业团队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10)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文件。包括: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汇总表和创新创业活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活动照片、活动总结(会议纪要)及相关新闻报道材料。
(11)宣传报道和荣誉情况相关文件。包括:宣传报道和荣誉情况汇总表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宣传报道的截图或复印件、照片等,荣誉证书等。
3、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签字、盖章、日期,须填写规范、 齐全。
备注: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表、信用承诺书、省级众创空 间申报材料审核表、评审专家信息表等无需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