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奖励扶持说明
江露 / 2022-02-25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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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相城“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江南文化”品牌,贯彻《关于实施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相委办〔20216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落实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相委办〔202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列入区财政预算的“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的区镇分担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区级奖补类政策区镇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相政办〔202132号)执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申报、评审、核准和报批。

第四条  区文产办负责日常申报、评审工作,并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文体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

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申请对象条件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产业分类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8)》;

(二)企业和项目符合《关于实施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意见》中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影视动漫、电子竞技、数字出版等数字文化产业以及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文旅融合等重点核心领域;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四)申报主体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或税务资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申报流程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区文产办。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截止日期前报送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制,一年申报一次。符合《关于落实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要求的项目,当年申报项目,次年兑现,由区文产办集中受理。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带有二维码标识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和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四)申报年度纳税证明。

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扶持的不同项目类型,提供个性化资料:

(一)加大项目落户支持:新落户“龙头”文化企业总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总部,需提供官方认可的企业排名、资质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和年度完税证明原件1份等;扶持资金按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兑现。

新引进大型项目的机构,需提供项目落地相关证明原件(包括:项目介绍、协议、合同等)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1份、相关备案证明等。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成功在A股上市的企业,需提供证监会上市文件原件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等,奖励资金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或申报科创板上市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企业300万元(含市级奖励部分,市级奖励按市级流程进行补助,下同);第二阶段: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企业700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350万元。

地方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年度完税证明原件1份等。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

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库的,需提供由统计部门出具的首次入库证明原件1份。

(三)鼓励企业争先进优:需提供官方认可的获奖文件、资质称号证书等。

(四)打造文化活动品牌:组织举办文体旅赛事和活动的,需提供举办活动的通知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活动介绍(主办方、承办方介绍、活动内容与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合理支出的实际投入明细及总额)、活动中相关图文资料、备案材料等。活动需当年度开展完成。

举办创博会分会场的,需提供举办活动的通知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和分会场获奖证明等。

(五)支持平台载体建设:获评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文旅消费集聚区的,需提供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入驻(新增)企业地方贡献合计达标的,需提供园区入住企业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等。

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结算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结算总额1%给予奖励,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入库证明原件1份和平台结算资料证明等。

直播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年营收总额的1‰给予奖励,需提供授牌证明文件、载体规模证明资料、本地品牌签约资料、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等。

(六)支持影视(演艺)产业发展:在院线上映的电影作品,需提供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方或制作方证明、国家电影专资办票房数据证明、备案证明等。

以相城区为主要取景地的影视作品,需提供影视发行许可证、辨识度明显的相城镜头时长超过影视总时长30%视频材料等。

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需提供剧集立项证明、出品方或制作方证明、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当年度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19:30~22:00)首播的播出证明(含屏幕截图或照片)等。

原创剧目商演,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演出活动场次资料、门票销售证明、版权登记证明等。

演艺品牌项目,需提供演艺品牌区级以上认定证明或相关文件证明。

(七)支持动漫游戏(电竞)产业发展:获评国家级动漫游戏重大项目或重大奖项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奖牌或表彰文件等。

研发投资增速达标的,需提供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1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游戏产品和平台得到国家级电竞赛事使用的,需提供版权登记证明、运营许可证明、赛事服务合同、赛事使用证明(含屏幕截图或照片)等。

(八)支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获得各类版权计划立项的,需提供项目立项证明等。

著作权件数达标的,需提供版权登记证明等。

著作权获国家、省级奖项的(包括: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机构认定,且有较高知名度的),需提供版权登记证明、获奖证明等。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由区人才办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相关要求和标准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扶持项目类型不同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两大类。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相委办〔20215号)第一条的第1项、第三条的第13项、第五条的第345项、第六条的第345项、第七条的第1项属于评审类项目,除此之外均属于核准类项目。

第十三条  核准类项目(除第9条外)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实质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类项目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行业地位、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评审采用百分制,分为三档:第一档:分值在70(含)—8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50%;第二档:分值在80(含)—9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80%;第三档:分值在90(含)—10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100%

第十五条  区文产办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审核评审工作,具体由评审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列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清单。

(二)综合评审。对评审类项目按照百分制评审要求进行综合打分,对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列出实地考察清单。

(三)实地考察。由区文产办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四)社会公示。对评定项目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无异后,下拨资金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相城区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拨付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区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

第十七条  建立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追偿机制。对违反信用承诺、未达到权责制协议要求、未按规定使用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经核实由区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前期财政扶持资金按程序办理追回。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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